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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9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合作社及农业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组成的专业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发挥沟通、协调、管理、服务的作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四条   本会接受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和青浦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青浦区金泽镇培育路183号(农业中心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协调、管理,指导、服务本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
(一)制订行业规则,规范行业行为;
(二)协调各方关系,开展维权服务;
(三)掌握行业动态,为政府制订产业化政策提供依据;
(四)探索完善经营机制,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五)组织培训,考察交流活动,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六)组织开展涉农社会化服务及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七)承办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八)协助做好合作社项目的申报、管理、验收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必须是农产品生产、经营、流通、加工服务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企业;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理事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或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五年换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理事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认定权限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主持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令不超过65周岁;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良好影响;
(五)具有一定的管理、沟通、协调、服务能力;
(六)具有创新意识、奉献精神;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令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管政策性资金使用和审批本会日常开支;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会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后起生效。
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理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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